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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活动的通知
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:2016-09-30 15:42

 

池残联〔2016〕13号

 

 

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

展示(竞赛)活动的通知

 

各县区、九华山残联:

为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,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,经市残联研究,决定开展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竞赛目的

通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活动,检阅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成效,推进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;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自强不息、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,营造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,促进残疾人就业;激发广大残疾人学科学、学技术的热情,增强参与社会竞争能力。

二、竞赛时间和形式

竞赛于2016年4月以直接竞赛方式举行(具体竞赛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)。

三、竞赛组织

本次竞赛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。设立池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组织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竞赛组委会”),负责协调、确定有关竞赛的重大事项。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、评判委员会等工作机构,具体负责日常工作。各县区、九华山相应建立竞赛组委会,具体组织本地竞赛选手选拔活动。

四、竞赛项目

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,充分考虑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就业市场情况、引导残疾人就业等因素,主要设置计算机应用(文档录入)、手工编织、小家电维修、电动缝纫、手工剪纸、盲人按摩等6个竞赛项目和展示项目。

五、裁判和命题

裁判人员由市竞赛组委会选定。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裁判人员制定竞赛规则,竞赛规则将提前印发各地。

六、表彰与奖励

(一)奖励原则

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。

(二)奖励范围

1.取得各竞赛项目获奖名次的优秀选手个人;

2.各参赛单位。

(三)获奖名次和团体积分办法

1.获奖名次

参赛选手取前4名,一等奖1名,二等奖1名,三等奖2名。

2.团体积分办法

各代表团(队)总分为本团(队)所有获奖选手得分总和。其中各项目第一名10分,第二名8分,第三名6分,依次递减。

(四)表彰奖励内容

1.颁发奖金

对获得各项目一至三等奖的选手,由组委会分别给予1000元、800元、600元的奖金奖励。

2.组委会对各代表团(队)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1个、团结协作奖2个和道德风尚奖2个,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奖牌。

七、参赛名额

以各县区、九华山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竞赛。每个代表团参赛选手不超过30人,单项不超过2人。参赛选手符合法定就业年龄(男16至59岁,女16至54岁)、身体状况稳定。

各县区、九华山代表团工作人员(包括领队)原则上不高于4名选手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。

八、报名及注册

各县区、九华山参加竞赛活动的领队、选手、工作人员等,均须在3月30日前报名,并由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核,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。市竞赛组委会有权根据报名登记情况,取消参赛人数少于3人项目的竞赛。

九、其他要求

各县区、九华山残联要从残疾人实际情况出发,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,按照上述各竞赛项目做好协调、组织等工作,动员社会力量,支持、参与竞赛活动,确保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(竞赛)活动取得圆满成功。

 

 

2016年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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